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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案例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2-11 瀏覽次數(shù):3702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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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案例 原告:B市某建筑公司第三建筑隊 被告:B市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 第三人:B市某綜合商場 (一)案情 被告長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萬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原告于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時,被告提出以籌措資金償還原告的債務,因此準備將其一幢辦公樓和一幢已出租的樓房賣給他人。按當時市價,兩幢樓估價約為l500萬元。被告正在尋找買主,賣掉樓房后將立即償還原告的債務。同年4月18日,被告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將兩幢樓賣給第三人,成都專業(yè)收賬共得價款900萬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樓,租期兩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認為被告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低價買賣樓房,以損害原告利益。以后,原告與被告、第三人多次協(xié)商催討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根據(jù)被告與第三人的惡意串通行為而宣告該買賣合同無效?! ?二)幾種不同的觀點 關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被宣告無效,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為盡管兩幢樓房的賣價確實低于市場價格,但當事人之間因存在許多合作關系,被告愿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這是他自由處分其財產(chǎn)的權利。原告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行為,證據(jù)是不充足的?! 〉诙N觀點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應被宣告無效。因為被告之所以將樓房低價出售給第三人,是為了低價租用第三人的房屋,這樣最終將導致對原告利益的損害,據(jù)此可以認定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三)作者的觀點 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惡意串通的要件。因為有兩個事實支持這一觀點。第一,買賣合同中關于房價定得偏低,而且據(jù)法院查證被告租用第三人房屋的租金確實偏低??梢姡桓娴蛢r轉讓樓房是為了從租房中得到補償。第二,被告與第三人之間通過訂立低價轉讓房屋和低價租用房屋的行為,最終使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很難得到完全實現(xiàn)。然而,我認為,僅憑這兩個事實是不能認定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具有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惡意串通首先要求當事人都具有惡意,這種惡意就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其訂立的合同或實施的其他行為將構成對他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從本案來看,盡管被告從事該種行為時具有逃避部分債務,從而最終損害原告利益的意圖,但對于第三人來說,很難認定其具有損害原告利益的惡意。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從未往來,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原告的存在,因此不可能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第三人從事這種行為完全是為了獲得利潤,而不在于直接加損害于原告。所以,對于第三人的損害原告利益的惡意是很難認定的?! 〉诙?,惡意串通行為在結果上直接導致了對他人的損害,在惡意串通與他人的損害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從本案來看,原告雖然最終遭受了損害,但是要認定原告的損害是因為被告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結果,則是困難的。因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低價買賣的行為雖然影響了原告?zhèn)鶛嗟膶崿F(xiàn),但并沒有直接導致對原告?zhèn)鶛嗟那趾?,尤其是第三人并沒有實施直接侵害原告?zhèn)鶛?,導致原告?zhèn)鶛嗖荒軐崿F(xiàn)的行為?! 】傊艺J為原告提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的要求并據(jù)此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然而,應當看到,在本案中被告故意低價轉讓其財產(chǎn),從而使其不能有足夠的資產(chǎn)清償對原告的債務,導致原告的債權不能完全實現(xiàn)。在此情況下,法律應當為債權人設立一定的保障措施,否則債權不能實現(xiàn),對惡意的債務人也不能實施制裁,社會經(jīng)濟秩序也難以得到保障?! ≡诒景钢校婵梢垣@得的保護其債權的措施在于通過行使債的保全的撤銷權,而維護其債權?!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從而使債權得到充分實現(xiàn)。為什么說本案中原告可以行使撤銷權呢?因為被告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已經(jīng)在客觀上符合了撤銷權的行使要件。表現(xiàn)在: 第一,從客觀要件上說,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一定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且已經(jīng)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里所說的處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財產(chǎn)、拋棄財產(chǎn)、免除債務、在財產(chǎn)上設立抵押等行為,只有在債務人實施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時,才可能與第三人發(fā)生關系,才能提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問題。所謂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已經(jīng)生效且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應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xiàn)為標準。如果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以后,已完全不具有足夠資產(chǎn)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損于債權。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后,債務人仍有足夠的資產(chǎn)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于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zhèn)鶆杖说奶幏中袨??! ≡诒景钢校桓嫠鶎嵤┑牡蛢r轉讓樓房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且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而這種低價轉讓樓房的處分行為,將直接導致被告不能籌集到l400萬元的資金以償還對原告的債務,而只能籌集到900萬元用于還債,而原告仍有500萬元的債權難以得到實現(xiàn),因此可以認為,此種低價轉讓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資產(chǎn),從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 〉诙?,從主觀要件上來說,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但是,是否要求有主觀要件首先應當區(qū)分債務人實施的是有償處分行為還是無償處分行為。如果債務人無償處分其財產(chǎn),則可以不要求主觀要件存在就可予以撤銷,因為撤銷無償行為僅僅只是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而并未損害其他的利益,因而法律應首先保護受到危害的債權人利益。但是對于雖然是有償?shù)牡黠@低于市價出售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的撤銷,則必須以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都具有加損害于債權人的惡意為要件,僅僅只是一方有惡意是不夠的。如果債務人為惡意,而第三人為善意,則允許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將會直接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將會影響到社會正常秩序。如果債務人是善意,而第三人為惡意,更不能發(fā)生撤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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