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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問題的認定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2-11 瀏覽次數:3429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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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與王某原是夫妻。2000年,張某與王某就夫妻財產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間的財產實行分別所有制,若王某發(fā)生的借款行為均屬個人行為,夫妻各方自己所負之債為夫妻個人債務。2006年2月28日,呂某借錢給王某人民幣10萬元。為此,王某向呂某出具《借條》一張。該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利息為10萬元,到期(2006年5月28日)王某應連本帶息共計人民幣20萬元支付給呂某;2006年5月28日準時還呂某,如超過一天呂某可打電話到家里來。2006年7月張某與王某協(xié)議離婚。呂某于2008年5月將王某與張某一起訴至法院。呂某向法院僅提供《借條》一份,認為該債務是王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為王某與張某的共同債務,張某應承擔共同償還的義務。而張某則向法院舉證提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離婚協(xié)議書》、張某為女兒交納的學雜費發(fā)票、王某的情況說明、呂某與王某的談話錄音筆錄等,證實該借款是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呂某和王某瞞著張某達成的借款協(xié)議,且該債務并未用于交納他們女兒的學雜費,應為王某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王某向呂某借款10萬元時,張某并不知情,并無共同舉債之合意。呂某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王某借款后,將該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張某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故本案債務屬王某個人債務,應由王某承擔清償責任,張某對該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王某與呂某約定歸還本息人民幣20萬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返還原告呂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人民幣149532元。 [評析] 債務債權律師告訴你,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弧⑴袛喾蚱薰餐瑐鶆张c個人債務的標準?! 「鶕痘橐龇ā返谒氖粭l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也是區(qū)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舉債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雙方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除外。(3)舉債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4)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責任不因夫妻雙方協(xié)議約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對債務清償的分擔認定等而消滅,債權人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的精神,確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系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有兩個基本的判斷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產生的債務?! ∩鲜霭咐?,首先,王某向呂某的借款是在張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且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次,王某明確告知了呂某,王某與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實行分別所有制的約定,若一方發(fā)生借款均為個人行為。同時,王某在向呂某借款時,叫呂某不要告訴張某向其借款一事,若超過借期才可打電話到家里來。再次,2006年7月21日王某與張某的《離婚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近幾年王某在外借款時,從未與張某商量,借錢用途也不知情,王某在外借錢沒有用于家庭,所借資金去向不明,且至今不告訴張某真實情況。因此,王某在外借錢的責任全部由其承擔并負責處理,與張某無關。最后,呂某訴稱王某與張某商定因其女兒在學校上學急需解決學費向呂某借款的問題。王某向呂某借款時間為2006年2月28日,并且規(guī)定在三個月就要歸還,但王某女兒的學費,張某已于2005年8月26日就已交納了2005年至2006年的全部學雜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呂某有責任對王某的借款用途和該款項的走向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鶕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依照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及本案的事實、證據,可知該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更不是呂某所訴稱的為了交納女兒的學費。張某與王某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張某也未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應屬王某的個人債務。若認定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并由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既超出了一個公民的防范能力,也與社會的善良風俗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則相悖。同時,根據權利和義務一致性的原則,對于未參與交易的債務人配偶而言,債務承擔是一種負擔行為,在債務人配偶未享有利益的情況下由其承擔還款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景钢?,呂某與王某之間表面上看是一種民間借貸糾紛,但從《借條》上反映出呂某與王某之間是一種非法的經濟利益共同體。2006年2月28日,呂某與王某多次協(xié)商,借錢給王某人民幣10萬元,借期三個月,到期(2006年5月28日)王某應連本帶息共計人民幣20萬元支付給呂某,年利率高達400%。該利息遠遠高于法律規(guī)定,實屬非法牟取暴利,是一種極其不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關于舉證責任的問題?! ∥覈袷略V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基礎是現代民法的公平原則,它是分配舉證責任最初的起點和檢驗分配是否適當的最后工具。在此原則指導下,當事人距離證據的遠近、接近證據的難易程度以及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就成為分配舉證責任的標準以及判斷該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依據?! ≡诜蚱揠p方均參與的債權債務糾紛中,債權人與夫妻雙方均參與并見證了舉債行為的始終,各方當事人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了解具體借貸行為的真相,因此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合理的。但是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配偶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配偶方往往沒有參與到具體的舉債活動中,其得知舉債行為多在事后,從這個角度來看,舉債人配偶根本無法就舉債過程中發(fā)生的事項舉證,因此由舉債人配偶就與舉債過程密切相關的事項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诜蚱抟环揭詡€人名義舉債的行為中,法院應當分情況明確舉證責任承擔:第一,如果債務人配偶參與了舉債行為,則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由舉債人配偶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關于個人債務的約定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如果債務人配偶沒有參與舉債行為,則不僅僅要考慮上述第24條的規(guī)定,還應當同時考查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的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而舉證責任是由提出主張的人承擔,而不是由否定主張的人承擔。因此應由債權人就夫妻雙方具有舉債之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擔舉證責任?! ”景钢校鎱文吃V稱兩被告即王某、張某商定因其女兒在大學讀書急需解決學費向原告借款與事實完全不符。王某向原告借款時間為2006年2月28日,并且規(guī)定在三個月就要歸還,但兩被告女兒的學費在2005年8月26日就已交納,該學費可以延續(xù)到2006年8月底止,并且張某在2006年8月23日已為女兒繳清了下一年度的學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由于債務人配偶即張某沒有參與舉債行為,應由原告呂某就兩被告即王某、張某是否具有舉債之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擔舉證責任。而在法庭調查中,原告呂某說該借款用于交納王某女兒的學費,后來又說,王某用該款項找著名的歌唱家。在整個庭審中,原告呂某始終沒有提供任何有效、有力的證據對王某的借款用途來予以證實。試想,張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有著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足以供養(yǎng)一個小孩上大學。退一萬步來說,若張某是個貧困的家庭,無力供養(yǎng)自已的孩子上學,也可以向國家申請助學貸款。張某從事法律工作,有著一定的法律意識,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放棄國家助學貸款而去借年利率高達400%的高利貸來支付小孩的學雜費。據此,原告呂某訴稱王某借錢是急需解決女兒的學雜費問題顯然與事實不符?! ÷蓭煟荷鲜霭咐校瑥碾p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該借款是在張某毫不知情,王某向呂某借款時明確告知了該債務系其個人債務,并且該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不是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從事經營活動成都要賬所引起的債務。因此,該債務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為王某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還責任。張某依法不應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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