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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合同與財產保全有什么區(qū)別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2139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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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券的視線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一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看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zhí)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合同保全與財產保全都是債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兩者是有很大的區(qū)別的。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中:
一、申請的條件不一樣。合同保全的條件是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而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二、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不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財產保全債權人只向債務人提出申請,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請。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的例外。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于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力的形式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此種現象可以看做是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的例外。
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權或撤銷權。所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待遇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所謂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的行為。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財產保全是程序法中的制度,適用的是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必須以程序法所規(guī)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適用的是實體法《合同法》,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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