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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借條偽造的,未提供證據證明怎么辦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2521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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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志堅訴稱,2011年2月28日,被告王志才、周再迎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原告當場將現金交付給兩被告。但之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人均未還款。由于借款系王志才、周再迎各自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借款,現要求四被告連帶歸還借款10萬元;被告以1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6%,支付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王志才辯稱,借條系原告?zhèn)卧斓?,借條上簽字是本人簽的,但當時原告委托代理人是本人的法律顧問,讓其簽了很多空白紙,原告再在這些紙上打印的借條。借款本人未收到。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顧文英辯稱,王志才未收到過借款,10萬元是筆較大的數額不可能全部現金交付。且王志才與原告代理人之間還有很多其他糾紛,司法局已介入調查,借條系造假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周再迎、吳偉珍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朱志堅持有落款日期為2011年2月26日的《借據》一份。內容為:"今有借款人王志才、周再迎向朱志堅借貸人民幣現金拾萬元。借款人保證款項僅用于家庭及經營活動,不做他用并如期歸還。借款于2011年3月底起至同年底每月還5000元,余款五萬元在最后一期即2011年12月底前全部還清。如期歸還不計息,如逾任何一期即可要求借款人共同歸還余款及支付四倍于銀行利率的利息至全部清除止。"落款由王志才、周再迎簽名。借條上還印有兩人身份證復印件。
原告另持有該借條復印件一份,上有手寫字跡"上款子我已收到因困難確實沒有歸還。"下有王志才簽名。另查明,被告王志才、顧文英系夫妻,于1991年1月15日登記結婚。被告周再迎、吳偉珍系夫妻,于1988年1月20日登記結婚。上述事實,除雙方當事人一致陳述外,另有借據、借據復印件、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書等證據證明,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王志才認可借據復印件上的字跡及簽名系其所簽,但認為這是原告代理人為其墊付了其他案件的6萬元,本人沒錢歸還就寫了該內容,當時由于找不到紙寫,就在該《借據》的復印件上寫了這段話。這些內容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被告王志才、周再迎向原告朱志堅借款并出具借條,被告王志才、顧文英辯稱借條系偽造的,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借條上有王志才與周再迎兩人簽名,與王志才所述自己簽了空白紙亦不符,故對該辯稱,本院不予采信,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另王志才、顧文英辯稱未收到借款,但王志才在《借據》的復印件上確認收到該款項,王志才雖辯稱該內容系對其他案件款項的確認,但其卻恰恰寫在署有本人名字的本案借條上,故對該辯稱,本院無法采信。鑒于王志才在《借據》上確認收到借款,原告與王志才、周再迎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兩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由于王志才、周再迎未按期還款,應當按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章權利,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顧文英、吳偉珍與王志才、周再迎共同承擔債務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再迎、吳偉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志才、顧文英、周再迎、吳偉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連帶返還原告朱志堅借款10萬元;
二、被告王志才、顧文英、周再迎、吳偉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以1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6%,共同連帶支付原告朱志堅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32元,減半收取計1,416元,由被告王志才、顧文英共同負擔708元,被告周再迎、吳偉珍負擔70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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